藏蓝观察
当下警事 警察心声
本文为真实案件
为避免节外生枝
作者隐去了真实案发地点
1月9日下午3点多,魏贵因自己的摩托车涉嫌无牌无证,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姚礼、刘昌查扣,并被要求到交警一大队接受处理。 魏贵来到交警一大队,提出让民警发还他摩托车,民警姚礼明确告诉他不可能发还。 魏贵就从自己摩托车上的皮袋中拿出一把35厘米长的斧头,冲向了旁边正在打电话的姚礼,砍中姚礼的头部(事后鉴定姚礼为轻伤二级)。 后来,魏贵被从门卫室冲出来的民警、民警推开,手持斧头逃离现场,在街上行走。 分局防暴警察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一路跟随魏贵并多次劝他放下斧头,但魏贵就是不听劝告,拒绝放下斧头。 魏贵走到市农贸综合市场路段时,为防止魏贵情绪激动持斧头冲向农贸市场造成更多人员伤亡,几名防暴警察手持盾牌等装备排成一行拦在路上,筑起了防线。 带队民警张某向魏贵再次口头警告,但魏贵却突然高举斧头冲向前面的警察防线,张某便开枪击伤魏贵的腹部,魏贵中枪倒地。 在场民警立即打120急救电话,把魏贵送往医院救治。魏贵的伤情是开放性腹部外伤,结肠穿孔。在医院住了一年十个月,魏贵才康复出院。住院期间花的治疗费约5万元,由公安分局支付。 11月1日,市第一法院认为魏贵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他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魏贵不服,向省检察院提出申诉。省检察院转到第一市区检察院办理,人家检察院说不抗诉。 魏贵不服,又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市检察院说,魏贵因抗拒抓捕且有持斧冲向抓捕人员威胁到抓捕人员人身安全的危险行为,抓捕民警开枪将他击伤的行为并不违法。这当然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抗诉。
这另一边,魏贵以市公安局民警违法开枪击伤他为理由,要求赔偿他治病的费用和残疾金。 市公安局回复他说,魏贵持械故意伤害民警姚礼后拒捕逃走,民警多次劝说,他拒不放下凶器,举起斧头冲向防暴队员,民警张某才向魏贵开枪。魏贵故意伤害民警姚礼后,民警合法使用警械开枪将他击伤,民警处置到位,开枪合法,不赔。
做出不予赔偿的决定以后,市公安局告知魏贵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是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蓝衬衫们解读:这个案子已经判决魏贵构成故意伤害刑事犯罪,因此,市公安局告知魏贵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的救济途径并非正道
。正确的救济途径应该是,如果魏贵不服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也就是省公安厅提出刑事赔偿复议申请。 果然,第一人民法院驳回了魏贵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说你这个救济途径不对,我们不管你要钱这个事,你向市公安局要钱不着,可以到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如果还不服省厅的复议决定,你还可以向省公安厅的同级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于是,市公安局不赔偿,魏贵就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
可人家这个省公安厅那叫硬气!说魏贵使用斧头砍伤姚礼后一直持斧头在镇街上暴走长达约十分钟,不顾一直跟随在身边的追捕人员劝阻,也无视公安机关出动的防暴车及手持盾牌、警棍全副武装的追捕人员警告,当防暴车拦停在他前方,防暴队员列队阻拦,公安民警对他口头警告时,魏贵也毫无顾忌,并举起斧头冲向警戒线。危急时刻民警开枪将他击伤,符合警察法和武器使用条例。 省公安厅还说,市公安局实施的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魏贵主张市公安局民警违法开枪要求赔偿,属于刑事赔偿请求。市公安局认定民警开枪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支持。 当然,省厅复议决定也客观地阐述事实,认为市公安局告知魏贵(去法院)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但不影响不予赔偿的结果,省公安厅也同意市公安局对魏贵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赔偿。 魏贵不服,向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请。说我就冲动用斧头砍了姚礼两下,不知有否砍到,后来赶来的民警没有对我发出警告、鸣枪示警,就开枪击伤我腹部。我还被判处故意伤害罪,有期徒期一年六个月。现在我身体留下枪伤后遗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仍需继续治疗。请市公安局因此赔偿我损失821149.54元。 省高级法院说,魏贵因严重危及警察生命安全而被民警开枪击伤的情形,不在赔偿范围,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国家赔偿决定是正确的,复议机关省公安厅维持市公安局的不予赔偿决定同样正确,省高级法院维持省公安厅的复议决定,就是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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