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0月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提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民用航空发动机(包括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告》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公告》提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告》所称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指上述发动机、民用客机的整机,具体标准如下:
——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是指:1.单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12000~16000kgf;2.双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28000~35000kgf。
——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是指:1.中等功率民用涡轴发动机,起飞功率1000~3000kW;2.大功率民用涡桨发动机,起飞功率3000kW以上。
——新支线飞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25吨且小于45吨、座位数量少于130个的民用客机。
——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

《公告》提出,纳税人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初次申请退税时予以一次性退还。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增值税分享比例共同负担。
《公告》还称,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产原值、土地用途等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已缴纳的根据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从其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1+N合作"经济带网(www.iic21.com)秉承“共建、共享、共用、共赢”的原则,诚邀国内外各级政府机关、商会协会、科研机构、高校院所、新闻媒体、企业单位、投资经营创业者等各类优质资源共同参与、各展所长,形成基于市场机制的多样化合作模式和合作机制,建立以经济带网数据中心为主体,共享资源、共谋发展,更好地推动经济带沿线:智慧城市平台建设、产业链型平台开发、地方产业经济宣传、产业供需数据分析、项目产品宣传推广、入驻园区招商对接、商务金融服务对接、战略学术研究等工作大发展。
合作方式---资本合作 ---授权合作 ---产品合作
---技术合作 ---数据合作 ---市场合作
成都总部
联系人:刘经理
手机:13699057127
座机:028-62422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