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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来了】行使商标权的边界在哪里

阅读量:3657329 2019-10-22


随着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战略计划实施,社会各届不断的倡导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发展,近年来国内知识产权行业蓬勃发展,其中商标的年申请量及增速不断创新高。国内众多企业已经从过去的,无品牌到积极申请、主动布局;从对自身知识产权不管不问、被动保护到积极运营,主动打击侵权。企业及时维护自身的商标专用权的趋势虽好,但在维护商标权利的同时也要注意商标权的边界。
国家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目的,是为了能让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通过商标信誉来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自身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能过分的强调商标权,放纵有违公平竞争的行为,不能使别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合理的限制,也不能妨碍他人的商品合法流转,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我们希望能通过以下案例提醒商标权人注意,在维护自身商标专有权的,请不要忘记了商标的本义。
一、“东北香”大米之争
南宁某公司于1999年获得了“东北香”的商标使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大米”。沈阳某食品公司在其大米包装袋上使用了“东北香大米”的名称,这五个汉字均经过了该食品公司美化处理,并把“香”字放大,又在该五个汉字上方标注了公司的商标,在下方标明了公司的全称、地址、电话等。
后南宁公司对沈阳某食品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要求食品公司停止销售“东北香大米”,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令食品公司赔偿后,沈阳某食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商标权利人不能以侵犯商标权为由阻止他人对常用名称的合理使用,该“东北香”商标中含有通用的产品的特点及地方称谓,“东北”二字是我国东北地区的通用简称,“香”也是通用性的描述性词语,权利人不应要求对通用名称和公共词汇部分的专用;沈阳某食品公司也没有突出使用“东北香”,字体不一致,该“东北香大米”从整体描述了其产品为产自东北的香大米,使用方式与南宁某公司商标不相同也不相近似,认定沈阳某食品公司系正常使用其商品名称。
二、谁是真正的“肥仔”,商标权与企业字号权的冲突!
滕某于2001年核准取得“肥仔”文字注册商标,并经营饭店自助餐、快餐等,而当地莫某某于1999年11月在工商部分登记取得了“*市**肥仔风味菜馆”营业执照,并用“**肥仔”做为招牌,并在霓虹灯、户外广告牌、订餐卡、消费菜单、宣传名片等都标注使用“**肥仔”字样。因莫某在当地餐饮行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多次获得当地的餐饮行业金奖及相关荣誉称号,媒体宣传报道也以“**肥仔”的简称报道莫某的餐饮服务。
后滕某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莫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该案在二审时,二审法院归纳了案件焦点为莫某某使用“**肥仔”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滕某的商标专用权,在这个焦点里,又需解决三个小问题:1、“**肥仔”是否是莫某某企业字号的简称;2、若认定第一个问题,“**肥仔”是否享有合法先用权;3、“**肥仔”与“肥仔”是否因相同或相近似从而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市**肥仔风味菜馆”中某市系行政区域,“风味菜”是经营特点,“馆”是组织形式,“**肥仔”系莫某某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也是企业名称的简称,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莫某某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是可以合法地使用其企业字号或企业名称的简称。另其注册时间早于滕某的商标核准时间,享有合法在先使用权;“**肥仔”是以一个整体来使用,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淆,滕某也未提供给消费者造成混淆的证据;因此根据相关法律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认定莫某某未侵犯滕某的商标专用权。
三、有“金嗓子”了,“金嗓子喉宝”还可以注册吗?
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广西金嗓子制药厂的“金嗓子喉宝”商标因以一个整体出现的,与某股份有限公司的“金嗓子”注册商标不构成相近似,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并予以核准注册。
四、“大闸蟹”为什么不维权?
昆山阳澄湖大闸蟹鲜盖百味、全国闻名,关于为什么叫“大闸蟹”呢。“大闸”由来是什么传说有二种说明,一说“闸”在吴语方言里是“水煮”意思,最早当地均将蟹以水蒸煮而食,故称为“闸蟹”;而另一说是”因用竹闸捕捉到的蟹称为闸蟹,个头大的就称为大闸蟹啦,当然这些不是本文的重点啦,我这边要说的是,其实“大闸”两字在1997年已被昆山一家水产公司注册为商标,该公司也及时续展,现在也还在有效期限内。由于现说起阳澄湖蟹,言必称阳澄湖大闸蟹,“大闸”二字俨然成了阳澄湖蟹的通称。后多地不突出的使用“大闸蟹”,并成功的注册了“*湾 大闸蟹”,“*湖 大闸蟹”,2012年,宜兴市水产协会又将“宜兴大闸蟹”申请为注册商标,此时商标权人已难再以商标权禁止其他经营者合理使用“大闸”啦。
商标的本义是避免混淆,维护商誉,而非圈地排他、限制竞争!注册商标权利人更不应要求对商标中通用名称和公共词汇部分的专用,商标权人不能以侵犯商标权为由,随意阻止他人合理使用商标中所含的名称及词语,否则不但会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原则,而且也背离了商标制度设立的目的和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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