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你经常可以见到这样的一种场面——警笛突然响起,警灯狂闪,一辆警车呼啸而来。
警察跳下车,飞身扑向一名疑犯。手铐喀嚓一声,疑犯被反扭着双手铐住。然后,警察气喘呼呼地开口了:
“你有权保持沉默……”
余定余先生说,谈到这句美国人家喻户晓、耳熟能详的警察开场白,还有一段颇为有趣的故事,那就是那宗亚利桑那州的“米兰达上诉案”。
亚利桑那州的首府菲尼克斯镇,1965年,曾发生过一宗罪恶的绑架强奸案。
被害人是一名18岁的青春玉女。
犯罪嫌疑人是一个五大三粗、无业游荡的野汉子。
一个月白风清的夜晚,野汉子看见一位青春可人的小姑娘,独自一人走在这静谧的街灯下,于是贼心陡起,悄悄开车跟上去,一下子就把女孩挟持上了车。然后,飞驰到城外的树丛中,把女孩子给强暴了。
事后,被推出车外的女孩子痛哭着跑回家,一个电话打到警察局。警察马上出动,很快就将这野汉子拿获归案。而这野汉子也就马上乖乖地全部招供了,并亲笔写下了认罪的供状。
案子很快便送到法院。
案情本来就不复杂,疑犯对事实又供认得清楚明了,于是,法官很快就作出了判决:野汉子犯下了绑架和强奸两项大罪,两罪相加判处刑期50年。
当监狱的铁门在他身后哐当一声关上的时候,米兰达这个可恨又可悲的家伙,想来只能像臭虫一样在这里默默地度过一生了。可谁都没有想到,在狱中蹲了几天后,突然有个律师来探视他。交谈之下,米兰达方知道自己做了傻事。
律师告诉他说: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他拥有一项叫作“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
也就是说,即使他真是一个货真价实、十恶不赦的罪犯,但面对警察的盘问时,他也可以一声不吭,保持沉默。
不需要回答任何问题,更不必自己去写供词证明自己有罪,因为这是一项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警察确实有强迫你、确实侵犯了你的“公民权利”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
“告那家伙!”米兰达狂叫一声蹦了起来。
于是,在律师的一手策划下,米兰达开始了漫长的上诉。经过百般的曲折,最后,官司居然一直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当时,由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厄尔?沃伦主持,9名大法官一起,认真研究了米兰达的诉状。
上诉理由称:
第一,是警察“强迫、威迫”他写下供词,违反了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
第二,在他接受审讯时,由于读的书少,并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权”这样一条宪法权利,也从无任何人告诉过他可以享有这样的一项权利。所以,他便被“欺骗成招”,而现在哼哼……最好是把案子翻过来。
法院于是展开调查。
发现不幸的是,米兰达所谓的“警察逼供、诱供”的问题还真的存在。
首先,审讯室与外界隔绝,米兰达眼前是一字排开的五六名警察,警察们一会儿摇摇手铐,一会儿挥挥手枪,令米兰达心惊肉跳,精神崩溃。而在整个审讯期间,也无律师在场,这种环境显然是一种威迫。
其次,从讯问记录上看得出,警察根本就没问你干了什么,而只是一味追问你怎样干?摆明了就是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然后再迫其认罪。
事实昭然若揭。
亚利桑那州的警察们虽然没有动手打人、没有刑讯逼供,但却违反了宪法有关规定去逼人“自证其罪”,“以违法去治违法”。
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警察法官不得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如果违反了呢?那么,这份用强迫方法获得的供词就得宣告无效。无效的供词,就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而没有定罪的依据呢,那米兰达就……
经过激烈的争论,9名大法官最后以5:4的微弱多数,通过了沃伦大法官起草的判决“米兰达上诉支持,无罪释放”。
这下子,美国的群情沸腾了,舆论一片哗然。
美国的警察们更是目瞪口呆,义愤填膺。
质疑的、抗议的电话,不停地打到联邦最高法院。而联邦最高法院也觉得意犹未尽,还有话说。
美国与英国一样是判例法国家,司法有权立法。
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例,等于是建立了两项必不可少的刑事诉讼规则。
沃伦大法官通过传媒公开告诫全美国警察说:
“第一个规则是:警察在审讯中,用强迫的方式获得的被告人口供、证词,不得用作该案定案的依据。
第二个规则是:但凡拘捕或审讯犯人时,美国警察事先必须要告诉被捕者以下这番话语一一“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说的话将会用作不利于你的呈堂证据。你有权会见律师,如果你请不起律师,那么,政府可以为你免费提供,”以避免米兰达式的“读的书少,不知权利”的狡辩重演。
对于“沉默权”使米兰达逃脱了正义的惩罚,今后必会有更多的奸徒借沉默权来逍遥法外,沉默权是不公正的等等抨击之语,沃伦大法官回应道:
不是沉默权使米兰达逃脱法网,而是亚利桑那州的警察破坏了司法程序,才导致了放走米兰达的恶果。
判处米兰达50年刑期,是不公正的程序产生了公正的实体;而释放米兰达,虽是实体的不公,但却维护了程序的公正。
实体不公,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全部司法制度正义性的普遍丧失。
换句话说,明知实体不公,也要维护程序公正,这就是最高法院坚定不移的立场。
最高法院的规则一下,自然就产生了最高的法律效力。自此以后,美国警察的衣袋里都装有一张小卡片,上面清楚明白地印上这番话语。这张小卡片的内容,就被称为“米兰达警告”( MirandaWarnings),或“米兰达忠告”。
“米兰达警告”公布以后,许多人批评:沉默权规则大大降低了执法机关的办案效率。
但更多的人赞同:沉默权规则对于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害、消除警察由来已久的刑讯逼供野蛮行为是利大于弊,有积极的、重大的现实意义。
争论归争论,出乎意料的是,打这以后,“米兰达警告”竟然在美国人当中风靡一时,家喻户晓。
美国人一旦被拘捕或被指控,第一句话就是气壮如牛的“我要见律师!”
所有警察在拘捕或审讯犯人时,第一句话就总是客客气气的“你有权保持沉默”。
余定宇先生说,说真的,美国司法,不论世人对它有多少批评都好,但它有个优点却是举世公认的,那就是一一十分注重司法的程序问题。
在美国人的眼中,司法公正,首先就要程序公正。司法人员在执法时十分严格地遵守程序,而不能任意地破坏司法程序。
因为,在美国,以正义化身自居的法官们,宁愿牺牲个案的实体公正,宁愿让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也不愿和不能由此而开了一道任由司法机关以违法方式去侵犯公民权利的口子。
因为,法官们懂得,只要证据合法,法律仍然有机会把米兰达、辛普森之流送入监狱。而一旦纵容司法机关去滥用权力、非法行事,那么,这就无异于容许有人在防洪大堤之上去挖一锄头。此风一开,执法犯法的事情便将无日无止,而民主法治大堤的全线崩溃,也就为时不远了。
沃伦大法官用一种最通俗易懂的方式沉默权的方式,给全体美国人民上了一堂深刻的普法课。
美国法学界对“沉默权”的内涵,有如下四条司法解释:
一、被告人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
二、不得因被告人保持沉默而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
三、检控方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健康、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被告人作出供述是一种犯罪,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四、法院不能把被告人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供述,作为定罪的依据。
今日世界,“沉默权”规则的这些内涵定义,已逐渐发展成为现代国际刑事司法的一些最基本的准则。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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