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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明确,四个注意:解读《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上)

阅读量:3878133 2019-10-28


10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该规定主要聚焦于落实新《商标法》、明确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规范、强化商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责任这三个方面。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构筑良好的商标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积极的历史意义。该规定将于12月1日起实行。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中,商标申请人恶意注册,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代理一直是破坏商标秩序和市场环境,损害相关权利人利益的一个突出问题。早在2018年,当时的工商总局就在《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三年攻坚计划(2018-2020年)》中将“强化注册商标使用义务、规制商标囤积、倒卖、傍名牌等为重点……”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制定《关于规范商标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在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要点中被明确列出。
在今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10月17日该规定被正式公布,从征求意见稿的八条到最终公布的十九条,在许多方面做出了更为科学、明确、完善的规定。从该规定内容上看,可以将其重点总结为两个方面,即——四个明确,四个注意。
明确一:再次明确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以使用为目的
第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具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
该条规定再次强调了商标的注册申请应当以实际使用为原则。这正是新《商标法》在第四条进行的重要修改:“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体现。该条规定再次明确的提醒商标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去审视自己申请行为是否出于使用目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明确二:明确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
(三)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
(四)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五)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
(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商标法》在第七条仅是就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些类型也散于《商标法》的多个条文中。而这次出台的《若干规定》在第三条就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常见类型进行了明确列举,对商标申请人、代理机构、监管机关等许多主体起到了明确的指引和规范作为,为判断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对于规范商标申请行为、保护有关主体的商标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明确三:再次明确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的情形
第四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三)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新《商标法》在第十九条中将《商标法》的第四条增加为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的情形之一(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而本条规定的内容正是新《商标法》的这一修改内容的体现。它再次明确的提醒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强化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违法接受委托必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明确四:明确了判断商标申请是否以使用为目、是否是恶意申请的参考因素
第八条 商标注册部门在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等;
(二)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等;
(三)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
(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六)商标注册部门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该条规定同样也是以列举的方式,明确给出了商标局在审查判断申请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时所参考的主要因素。同时其也为商标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对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判断提供了明确指引。接受商标申请人的恶意注册申请委托将与相应的违法责任密切关联,因此该条规定内容是需要着重学习的内容,切实加强对于有关信息的收集、考察及判断。在思想上和代理工作中树立严格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严格遵守作为代理机构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请见下期:四个注意——解读《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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