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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如何提高成功率?

阅读量:3878113 2019-10-28


在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中,2015-2017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中,申请人的败诉率分别为81.4%、78%、74.8%,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的败诉率分别为70.8%、67.7%、62.6%,那么,如何操作才能提高成功率呢?
 
一、直接论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
 
商标驳回主要三个原因:近似、无显著性、触犯禁止性条款。商标近似的判断千差万别,其中又可能因对商品类似的判断的不同而导致不同结论,虽然此方案难度较大,但在具体个案中,仍有争取空间。
  
在不近似论述之外,代理律师可同时检索并提供与本案同类其他商标核准注册档案信息,以求通过比对说明,“商标的近似”标准,在行政审查及行政诉讼过程中,即使是个案审查,也应当遵循一定的、行政相对人可合理预期的标准,否则将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当然,不同的时期,判断近似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可以据理力争。
 
二、撤销在先引证商标
 
这个需要时间,也不一定保证就能撤销成功。因此,仅简单提交撤三申请实际上无法促使法院等待。在此情况下,代理律师需提交足以证明撤三申请大概率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的证据,如引证商标的主体已经注销不可能提交相关证据,以争取得到法院等待审查,寻求实质正义和公平结果的目的。
 
因此,小智建议权利人在行政诉讼中,如能确信撤三可得到期望结果,应当尽早预判,及早启动撤销程序,并根据需要通过撤销复审、撤销复审行政诉讼程序以争取获得理想结果。同时,即使二审判决生效后,仍应坚持在撤三结果稳定后申请再审。
 
三、异议及其他法定方式
 
引证商标中可能包含着他人恶意抢注的非正常申请商标,这些商标往往处于正在初审公告中,或已获得注册,此时应及时对该等引证商标提出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及时清扫在先障碍。
 
四、与在先权利人达成商标共存协议
 
在商标申请中,无法克服商标近似时,及时通过与在先商标权利人达成并提交共存协议或者单方声明均是可行方式。但鉴于《商标法》不仅保护商标权人利益,同时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相关公众利益,共存协议是否能得到法院认可,尚需依据个案而定。
 
一般而言,法院倾向于认可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对于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共存,由于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倾向于不认可。对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法院的采信尺度也更加严格。因此,共存协议并非使得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条件。
 
本文分析了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中常用的实务策略,通过共存或者扫除障碍的方式来争取商标授权。然而个案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方式,并平衡商业成本、时间成本、机会成本。
   
鉴于从商标申请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可能经历5个审查或审理阶段,如能依据商标策略评估,在必要时更早地启动相关程序,包括撤三、异议、无效及共存,尽量减少后续审查阶段或审级,无疑将有助于总体降低商标授权成本,加快商标授权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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