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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杭州交通918 编辑 | 抢眼 审核 | 小马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甚至是一个社会问题,不断有诸如“结婚3个月,为夫承担百万债务”,“离婚后,弱女面对巨额债务何去何从”之类的新闻,也有债权人追讨债权时,发现债务人做好准备已孑然一身——无房无车无配偶,让债权人处于无法追讨的尴尬境地。
先来看一个,近期因为女主“身份”而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
案情介绍:2006年,41岁的景先生在婚恋网站与30岁的万女士相识,万莉自称英国留学、拥有家庭企业、几十亿财产,是原湖南省醴陵市副市长的女儿。两人很快闪婚。但很快婚姻出现问题,万女士在婚内出轨六个人,每次用同样的套路骗钱,后万女士因为诈骗徐某某44万元被判刑6年半。更糟的是一名“男小三”刘某某拿出万女士给他写的370万的欠条,要求景先生承担这笔“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
这个案件因为女主角原副市长女儿的身份备受瞩目,而债权人“男小三”向婚姻中的“受害人”丈夫景先生追债也因为与传统道德的背离而引发讨论争议。
此案已经在2016年由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景玉生得还钱。
不过,好在事情有了转机,今年7月23日,景玉生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启动再审,日前,最高检已经受理。
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提醒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有如下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目前实践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基本秉持着“共债共签”的原则,但并非所有债务没有配偶的签字就不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如该债务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该债务被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同样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什么样的债务被认为是用于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呢?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呢? 《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四十六条第四款:
“债务人配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第四十七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等。认定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结合债务金额、举债次数、债务用途、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当地经济水平和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予以综合判断。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1)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者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
(2)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款项的;
(3)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第四十八条:“夫妻共同生活”是指夫妻为履行经济扶养、生活照顾、精神抚慰义务而进行共同消费或者积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是指夫妻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夫妻另一方在生产经营中受益的情形。”
综上,律师认为: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其个人的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目前,最高法已明确夫妻“共债共签”的大原则,最大限度地避免了“被负债”的个案。配偶另一方,在初步举证之后,债权人应当举证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举证责任的分配更有利于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应当结合债务金额、举债次数、债务用途、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当地经济水平和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予以综合判断。对于出现类似情况,夫妻另一方,也不用过于担忧,积极寻找专业法律服务。正义必将战胜邪恶!
遇到这么个老婆太心塞了
同感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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