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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要闻

阅读量:3840860 2019-10-27



一、出击!落实食药安全“四个最严”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官网发布了《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来源:人民网、百度新闻
《方案》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和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联合开展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

《方案》明确了五项重点工作内容 
在案件查办上,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主要涉及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有关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以及第八节中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有关的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等。 《方案》要求,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监管职能部门应围绕上述罪名,重点办理发生在校园及其周边、餐饮聚集区、农贸批发市场、种养殖生产基地、菜篮子产品主产区、农村和城乡接合部、食品和副食品批发市场、冷库物流中心等区域的;呈现规模化、组织化、链条化的;涉及婴幼儿食品和药品的;利用网络、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电视购物栏目等实施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舆论高度关注的等违法犯罪案件。 在法律执行上,《方案》指出,检察机关要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的监督,对行政机关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等行政处罚决定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重点监督纠正法院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应当准予执行而不准予执行以及怠于执行等问题。 《方案》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效维护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权威性,确保行政处罚执行到位。 在“处罚到人”上,《方案》强调,强化资格罚,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违法犯罪的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要对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实行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对再犯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将其依法依规纳入“黑名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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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12601件20513人!督办指导疫苗案、注水肉案等大要案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介绍,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相互支持,大力合作,在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针对食品药品安全,持续加大执法司法办案力度。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四个罪名共批捕5299件8401人,起诉12601件20513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上述罪名案件3259件3669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332件1552人。二是以重点工作为抓手,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全方位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至2018年连续五年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于2018年8月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于2019年3月下发《意见》,部署开展农资打假工作,加强了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全链条的保护。三是推动能力建设和办案指导,提升工作质效。最高人民检察院注重对疫苗案、注水肉案等一系列重大案件加强督办指导,强调典型案例的引领指导作用,推进案件取得实质进展。
二、规范“特医食品”势在必行

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特医食品”监管,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来源:健康报、搜狐新闻、百度新闻

《通知》明确,医疗机构经营“特医食品”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医疗机构经营“特医食品”纳入重点监管,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有关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具备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特医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及时曝光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严查无证经营、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夸大产品功效或宣传疾病治疗功能、以普通食品冒充“特医食品”向病患推荐使用或在核准地址外销售“特医食品”等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开查处结果,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通知》指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经营“特医食品”的医疗机构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特医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等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人,配备相应食品安全管理员;制订“特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针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产品制定下架、退货、召回、销毁等处置措施;禁止外来人员在医疗机构内部直接向病患推销“特医食品”;严禁虚假宣传“特医食品”治疗功效,不得以固体饮料等普通食品冒充“特医食品”向病患推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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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为了满足由于完全或部分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或代谢紊乱人群的每天营养需要,或满足由于某种医学状况或疾病而产生的对某些营养素或日常食物的特殊需求加工配制而成,且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的配方食品。该类食品可以与普通食品或其它特殊食品共同使用。 目前,在许多发达国家该类产品均已得到广泛使用与认可,并作为一种特殊膳食用食品管理。在过去的三十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世界各国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业在世界呈蓬勃发展之势,全世界每年消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约560~640亿元。 但长期以来,我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一直采用药品审批制度,严重制约了该类产品的使用与发展,该类产品的市场规模很小,总量不足9亿元,不能满足实际临床需要。虽然近年来有了快速的发展,平均年增长速度超过37%,但90%以上市场份额为几家跨国公司垄断,而且产品品种数量少,而国外每个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公司上市产品总数均在100个以上。受国内机制所限,不少病种在中国无法购买到相应的产品,不能满足我国临床营养需求,行业整体发展尚未成熟。文章来源:中国医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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