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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到的相机货不对版?发票还查无此票?我们有办“法”!

阅读量:3808703 2019-10-26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狂欢
这几天已经拉开序幕啦~

网购一时爽一直网购一直爽不过,如果到手的宝贝货不对版那可就一点都不爽了……别着急,我们有办“法”!

案情回顾2019年5月7日,阿蓝在淘宝网一商家处购买了一台佳能单反相机套机,分类为“80D+18-135USM中长焦镜头国行”,套餐为“‘官方标配’全国联保”,双方约定产品全国联保1年,阿蓝共支付货款6720元。
2019年5月10日,阿蓝收到阿生的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结果为“查无此票”。
2019年5月14日,阿蓝把相机拿到“佳能广州快修中心”对商品进行全国联保检测,检测鉴定结果为“保卡异常,不属于保修范围”,即不能全国联保。

阿蓝认为,商家阿生在提供商品的过程中有欺诈行为,阿生应向阿蓝赔偿商品货款的三倍。此外,阿蓝为保护自己的权益花费了时间,导致工作收入减少及产生交通费合计1000元。阿蓝为维护自身权益,遂向高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判决阿生赔偿阿蓝三倍金额20160元;2、判决阿生赔偿阿蓝经济损失金额1000元;3、判决阿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高要法院认为
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的行为。
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相机属性为国行,全国联保。但原告阿蓝向佳能快修中心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保卡异常,不能享受保修。被告阿生出具的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结果为查无此票。
阿生的上述行为存在欺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阿生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相机属性交付给阿蓝,故阿蓝要求阿生赔偿价款3倍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阿蓝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问题。由于阿生已经赔偿了价款的3倍给阿蓝,阿蓝另外要求赔偿1000元的经济损失,属重复请求,故对阿蓝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阿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0160元给原告阿蓝。
二、驳回原告阿蓝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5元,由原告阿蓝承担13元,被告阿生承担152元。
图片 | 来源网络
编辑|公正肇庆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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