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受朋友指使
为帮朋友减轻处罚
向公安人员提供虚构的收款收据
原以为能瞒天过海
结果
事情败露后
害人害己
朋友多了一项罪名
自己也因触犯法律被判刑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28日,汪某(已判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现场查获汪某生产的假冒adidas注册商标长袖运动套装145套和假冒Reebok注册商标长袖运动套装105 套。经鉴定,假冒 Reebok 注册商标长袖运动套装市场批发价为674. 6 元。
在汪某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蔡某为帮朋友汪某减轻处罚,受汪某指使向公安人员作虚假证言,谎称曾以每套68元的价格向汪某购买过6套假冒Reebok注册商标长袖运动套装并向公安人员提供了汪某虚构的收款收据。
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蔡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我院经审理认为蔡某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使他人减轻处罚,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蔡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蔡某的伪证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蔡某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日。
典型意义
“ 真实客观提供证言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在诉讼中,证人都应客观提供真实证言,切不能隐瞒事实、隐藏证据,更不能销毁证据、伪造证据或趁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诽谤他人,那样并不能让作证对象受益,甚至会让自己触犯法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蔡某虚构曾向汪某购买假冒注册商标服装的事实,提供虚假证言及虚假书证,意图帮助汪某逃避法律的打击,其行为干扰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应予以法律制裁。讲义气是一回事,但违法犯罪的忙千万不能帮,否则只会害人害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提供虚假证言、虚假证据
干扰法官判断
妨碍司法公正
害人害己
所以,请
文明诚信诉讼
依法理性维权
文稿|支丁丁
编辑|吴春华
识别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