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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人见人爱的“¥”巧妙地设计在商标中,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呢?

阅读量:3805361 2019-10-26


【案件概况】本案为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二审案件,申请商标为第23936218号“财富宝 MAMMON”商标,其中图案设计部分为一个“?”(人民币货币符号),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出租、计算机编程”等(商标图样具体如下)。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商标包含人民币符号“?”,将其用作商标使用是否易造成不良影响,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情形。

(申请商标)
A 驳回复审阶段,原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驳回申请;
B 行政一审阶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申请商标包含人民币符号“?”,将其用作商标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
C 行政二审阶段,申请人本草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最后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百辩晓章】本案结果是完全倾向性的“一边倒”,二审法院经审查,仍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虽经艺术化设计,但以相关公众的认知,仍可将其识别为人民币符号“?”,将其用作商标使用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一般涉及到“不良影响”条款,我们大家都明白,商标局对这块的掌握是非常严格的,一旦发现可能会涉及到国家主权、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敏感问题的商标内容,通常都会认定为其使用可能会带来不良影响,而通过驳回复审翻身的几率几乎为零。
 
本案中,申请商标设计主要采用的是人民币符号“?”,虽然进行了一定的艺术修饰,采用了“参天大树”的设计理念,可能暗含“枝繁叶茂、财源滚滚”的寓意。该申请商标本身并无消极、负面的含义,但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可能会对我国国家经济秩序、金融货币相关联,将其使用在相关“计算机出租、计算机编程”服务上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
 
那是否所有包含人民币符号“?”的商标都会被一网打尽呢?人见人爱的“?”(人民币货币符号)就无法作为设计元素使用在商标文字中了?我认为,对于直接将人民币货币符号进行设计修改的,商标局一般是会直接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为由驳回;而若在设计元素中包含“?”(人民币货币符号)则有一定成功的可能性。举个成功了一半的例子,在第20883386号“定投神器AUTOMATIC INVESTMENT PLAN”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曾成功克服其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良影响”的驳回理由。该商标的驳回理由同样是包含人民币符号“?”,将其用作商标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

比较两者设计感官区别,“定投神器”案中商标图案的主体部分是一个“闹钟”的卡通形象,人民币货币符号的图案设计,对于整体商标来说仅占非常小的比例,并采用了拟人手法的“眼睛”设计理念,使得图案部分生动形象起来,并符合申请商标的含义所指内容。但唯一有些可惜的是,该“定投神器”案作为金融服务行业的商标,其文字部分存在有在先引证商标,最后仍被《商标法》第30条近似为由而驳回。将来若有机会,可以就此一试!
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88449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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