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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电子申请新规定之解释
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当事人获得商标注册的成本不断降低。为了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场需求,与此同时,也为了规制了大量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等问题,商标法的修改及规章的制定顺势而趋。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决定。将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作为此次商标法修改的重点内容,其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是增强商标使用义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首先在审查阶段予以规制,实现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体现在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上,同时其也是提出异议和请求宣告无效的事由,直接适用于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为配合商标法的修改,规章在打击恶意注册关口前移,在商标注册审查和审理阶段采取了以下五个方面有效措施:
一是通过梳理典型恶意注册案件,明确严厉打击包括大量摹仿、抢注他人驰名商标或其他较高知名度商标等在内的四种恶意注册行为。
二是在审查系统中增加涉嫌恶意注册申请人的提示功能,要求审查员在审查时综合考量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监管”系统等严厉打击恶意注册行为。
三是采取提前审查、并案集中审查和从严适用法律等措施,坚决遏制恶意商标抢注行为。2018年,在审查和异议环节累计驳回非正常商标申请约10万件。
四是加强对恶意商标申请的监测。2019年第二季度共驳回恶意申请2.4万件,约占同期驳回量的4.2%,起到较强的示范效应。
五是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约谈代理机构,加强警示规范和正面引导,有效维护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
同时在内部监督方面,将健全相关制度,对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从事商标注册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是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根据商标法和规章的规定,对于商标代理行为,代理机构明知委托人存在恶意申请行为仍然接受其委托办理申请,一经查证属实,将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此外,还可以适用其他处理措施,包括将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代理机构负责人进行整改约谈;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依法采取行业自律措施等。
最后是对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诉讼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针对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人,在信用惩戒方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在制定中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也在研究考虑将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作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之一。下一步,将仿照专利领域的做法,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纳入联合惩戒的范围在相关规章和文件中予以明确。
此次规章起草的思路主要为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不同主体、不同程序遏制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配合商标法最新修改,细化商标注册部门审查时的考量因素和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和处罚幅度,以及强调监管与引导相结合,将商标审查、管理流程内规制手段与信用记录和代理管理等流程外部措施相结合形成一套体系化、全方位的监管程序。有利于持续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商标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
德同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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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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