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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关于及时办理国家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阅读量:3791879 2019-10-25



各有关排污单位:
根据《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转发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停止核发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佛环〔2019〕135号),我局不再核发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另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管理名录》”)相关规定,纳入《管理名录》的现有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国家排污许可证;纳入《管理名录》的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污染物前申请并取得国家排污许可证;未纳入《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国家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第五十七条规定,排污单位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修订)》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请有关排污单位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国家排污许可证。上级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公告。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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