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历时5年多的汕尾陆丰“萝卜案”终审判决下达。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做出判决,陈秀良被宣判无罪。
判决意见如下:
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秀良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了(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秀良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理作出(2015)汕尾中法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陆丰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陆丰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5)汕陆法刑重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对上诉人陈秀良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应子纠正,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陆丰市人民法院(2015)汕陆法刑重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秀良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事件回顾
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间,陈秀良经营的广东陆丰市农盛公司从北京世农种苗公司购进“世农CR301萝卜”种子(进口种子)销售给陆丰市碣石镇等地农户。2013年12月温原乐等24名农户种植的4570亩“世农CR301”萝卜,在种下35天后就开始抽薹开花,损失巨大。
2015年1月22日,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秀良犯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5年4月23日下午,陆丰人民法院对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秀良涉嫌非法经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秀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
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陈秀良不服一审判决,并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5年7月20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汕尾中刑法二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认为陈秀良非法经营罪一案因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016年1月8日,陆丰市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被告人陈秀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
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陈秀良不服判决,上诉至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