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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一车主忘拔车钥匙,醉汉开走撞车后逃逸

阅读量:3758153 2019-10-24



车子被别人偷偷开走,途中出了车祸,车主担不担责?日前,璧山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交通事故案件。

2017年5月13日,璧山一车主王某停车在公路边吃饭,可他忘记将车钥匙拔下来,车门也没有锁。
正巧被路过的张某发现,当时他饮不少酒。他偷开该车从璧中往中山北路方向行驶。
可当行驶至璧山中山北路与保健街交叉路口,越过黄线驶至公路左侧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对方车主受伤,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张某弃车逃逸。璧山交巡警支队根据事故发生原因,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戴某无责任。
该案最核心的争议焦点是:王某未锁车门和未拔车钥匙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是否需要承担赔偿额责任?

案审法官认为 : 车辆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车辆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对车辆进行合理的管理。王某停车吃饭时没有锁车,也没有拔车钥匙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该车的使用风险。
因此,该院认定车主王某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酌定王某承担20%的事故责任。
同时,“偷开”和“盗窃、抢劫、抢夺”是不同的概念,故对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关于“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免责”的抗辩不予采纳。
该案经上诉进入二审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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