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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玉忠、吕南富、潘林焕、吕亚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一审宣判

阅读量:3748557 2019-10-24



近日,由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俞玉忠、吕南富、潘林焕、吕亚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新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4年4月,赵某某等4人欲承包浙江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一土方工程,找到时任新昌县梅渚镇铁牛村村党支部书记俞玉忠、村民委员会主任吕南富、村党支部委员潘林焕、吕亚统,要求帮助解决与村民的矛盾纠纷,使工程顺利施工,并承诺给予好处。同年5月份的一天,赵某某依约交给吕亚统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俞玉忠、吕南富、潘林焕、吕亚统按事先商定3:3:2:2的比例分配,其中俞玉忠、吕南富各分得人民币6万元,潘林焕、吕亚统各分得人民币4万元。后俞玉忠、吕南富等人依约帮助赵某某等人解决施工时与村民的矛盾纠纷。
法院认为:
被告人俞玉忠、吕南富、潘林焕、吕亚统共同利用俞玉忠、吕南富、潘林焕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俞玉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吕南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潘林焕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吕亚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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