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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院认为商品零配件上预留商标位置不能侵犯商标权利

阅读量:3747155 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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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某汽车配件的生产商因为在散热隔栅上安装了一个盛放奥迪四个圈标志的“四个圈形状”而被法院判处侵权。

本案被告在Ebay上出售奥迪A6的散热隔栅,隔栅上并没有使用奥迪的四个圈商标(也就是000018762号欧盟商标,见下图一),在Ebay的放置的产品图片只有盛放四个圈商标的一个装置(见下图二),而实际销售的货物是与图片也有不同(见下图三)。

奥迪公司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并随后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被告停止涉案行为,并赔偿损失。一审、二审都支持了奥迪公司。被告遂上诉到德国最高院。
最高院首先认为,在被告出售的商品上的这个盛放奥迪四个圈标志的“四个圈形状”和奥迪公司的四个圈标志是近似的。一旦该隔栅被安装到奥迪汽车上,两标记近似,消费者会混淆(让人觉得这个装置也是奥迪公司生产的)。在安装到奥迪车上之前,消费者也不仅会把这个四圈形的装置看做放置奥迪标的装置,还会把它当成一个产品来源的标志,同样有混淆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是否侵权,其实取决于被告的做出这样一个四圈形状的装置,是不是为了表明商品来源或用途而必要。对此,被告显然有很多选择,而并不必非要用这样一个方式(在产品上放一个同样形状的装置来盛放奥迪标志),被告可以采取在销售的网站上通过文字加以注明等其他方式。《欧盟商标条例》第14条本来就是为了平衡利益,一方面保证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保证商品/服务在欧盟的自由流通。既不允许商标权利人在产品的配件上也专享权利,同时也要防止其他人不正当地利用原告商标的良好声誉。消费者期望来自第三方厂商的配件和原厂的配件要相同,因此,隔栅上要有一个放置奥迪logo的地方。但本案问题并不是不能放置奥迪四个圈标记的装置,而是这个装置本身不能和奥迪的四个圈标志构成近似。
来源:《中华商标》第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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