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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败诉,“年份原浆”商标维持有效,胳膊还是可以扭过大腿哦!!!

阅读量:3747135 2019-10-24


古井贡酒在连续2016、2017、2018连续三年特约播出央视春晚后,又拿下了2019年央视春晚特约广告品牌!
如此高调地宣传自己的“年份原浆”酒,而且在包装上都有了商标?的符号!

那么,“年份原浆”这个词能注册成商标吗?
五粮液表示不服,并且和古井贡酒对簿公堂,对“年份原浆”酒商标展开激烈论战!
对于“年份原浆”名称的系列商标,五粮液投了反对票!

据中国商标网可查询的信息,“年份原浆”商标共有87枚,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其中的35枚!
五粮液称:
一、诉争商标“年份原浆” 指定使用在酒类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物理状态、贮存时间、质量、生产工艺等特点的情形,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同时,“年份原浆”也并未经过使用具备相应的显著特征。
二、经查询,存在众多仅有“年份”、“原浆”、“年份原浆”文字的商标均已被驳回成为无效商标,其中包括第三人古井贡酒公司申请注册的一系列“年份原浆”商标。
这足以说明“年份”、“原浆”这两个常用词语不论是单独使用还是组合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均不具有显著特征。诉争商标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三、“年份原浆”文字本身会对商品的物理状态、贮存时间、质量、生产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第三人古井贡酒公司在其申请注册后的行为存在虚假宣传,已构成“欺骗公众”,进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
四、“年份原浆”目前已被众多酒类企业在商品描述或名称中大量使用,诉争商标的注册将会使其他同行业在使用“年份原浆”这一词汇时受到极大限制,已生产销售的商品也将面临权利纠纷,第三人古井贡酒公司明知这些情况仍然注册诉争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且诉争商标本身不具有显著性,第三人古井贡酒公司独占“年份原浆”文字作为商标也会扰乱原有公平的酒类行业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古井贡酒却不这么认为,并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年份原浆”在自己的广泛使用后,已经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获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
其中有“年份原浆”商标所获荣誉、 “年份原浆”商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年份原浆”商品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照片、“年份原浆”宣传资料、“年份原浆”大量维权证明!
因此,在使用商标时,使用人需要适当地保留相关的实际使用证明,而这些证明都是商标经被异议、被无效宣告时的有力证明!
随后,经原商标委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定:
1、诉争商标经过古井贡酒公司长期的宣传和使用获得了显著识别特征,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问题等特点产生误认,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诉争商标裁定予以维持。
2、“年份原浆” 文字本身无特殊含义,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酒类商品上,单纯用作商标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固有显著性,但是诉争商标经过第三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获得了其作为商标注册用以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特征。
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那么。“年份原浆”本身也是一个比较没有显著性的名称,那么为什么会被允许注册呢?

首先,我们看一下用商标法是如何理解的!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顾名思义,如果一个名词经过长期的使用,可以让人有效地识别商品的来源,给予商标名称显著性后,是可以被允许注册成商标的!
商标的功能是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某一本身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是否能够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商标加以注册,完全是市场客观选择的结果。
不过这需要大量地宣传,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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