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常有患者或家属在门诊药房窗口抱怨“取这个药怎么这么麻烦”虽然窗口药师都会耐心地和家属解释但有时药师解释了半天患者还是不能够理解总觉得是药师在有意为难今天就让小编和您说说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的流程以方便患者或其家属顺利取到麻醉药品

一、为何“麻烦”
开具麻醉药品为什么会比一般药品“麻烦”?
患者到医院就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患者缴完费到药房取药。药师审核处方,确认无误后准确调配药品,将药品发给患者,并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这是医院开具一般药品的流程。然而,如果患者需要麻醉药品,尤其是门诊癌症疼痛或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上述流程就“麻烦”了。如首次就诊时,医师会要求患者或其家属出具诊断证明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取药时,药师会要求患者或其家属提供病历本、身份证明文件、麻醉药品红色专用处方等等。

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为了加强麻醉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危害到人民健康、危害社会治安,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特殊管理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严格贯彻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监督使用。因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上述四类药品在管理和使用上就有别于一般药品。

二、流程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门诊癌痛患者和慢性疼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流程(可点击放大观看)

重点提醒
门诊癌痛患者或慢性中、重度疼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时需要:01
两本病历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
开具麻醉药品需要两本病历。一本是就诊病历,由患者自行保管;另一本是专用病历,要留存在门诊药房。首次开具麻醉药品时,患者或为其代办人员挂专科门诊时需要同时购买一本新的病历本;再次开具时,患者或为其代办人员需要先到门诊药房取留存的专用病历。取药时,患者或为其代办人员要将两本病历交给门诊药房药师审核。

02
知情同意书
《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首诊医师要要求患者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就诊时患者或为其代办人员应了解患者所拥有的权利、患者及其家属应履行的义务,签署《知情同意书》,交门诊药房,留存在专用病历中。

03
诊断证明
《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首诊医师为患者建立的专用病历中应当留存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的复印件。
首次开具麻醉药品时,患者或为其代办人员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如“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病情证明书”。复印好交门诊药房,留存在专用病历中。

04
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首诊医师为患者建立的专用病历中应当留存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材料复印件。
每次开具麻醉药品时,都要携带患者、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首次开具时还要带患者户籍簿,并将患者户籍簿、患者及代办人员身份证复印好交门诊药房,留存在专用病历中。取药时,患者及为其代办人员身份证要交给门诊药房药师审核。

05
专用处方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除在信息系统中录入外,还会手写处方。取药时,患者或为其代办人员应当将医师所开具的手写处方交给门诊药房药师。

06
“回收件”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除了首次取麻醉药品时,患者或其代办人员应将上次开具使用完的麻醉药品空安瓿或贴剂交给门诊药房药师。

希望我们共同遵守国家麻醉药品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让癌痛患者和慢性疼痛患者能够顺利使用到麻醉药品,提高其生活质量。
文章来源:南通大学附属医院药学部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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