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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萍:记忆——1993:服务商标揭开历史新篇章

阅读量:3698100 2019-10-23


记忆——1993
服务商标揭开历史新篇章
1993年是《商标法》实施的十周年,也是中国商标事业蓬勃发展的一年。这一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商标法》的决定,其内容之一是将服务商标纳入商标法保护的范围。也是这一年,我从商标局档案处调到服务商标审查处,亲身经历和参与了服务商标的审查。
有幸成为一名服务商标审查员
《巴黎公约》第六条第六款的规定,本同盟成员国应当保护服务商标,但并未要求对这种标记进行注册。1993年2月修改的新《商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从法律上给予了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相同的法律地位。从此,服务商标步入了受法律保护的轨道。
为适应新商标法修改的需要,商标局新组建了服务商标审查处,而那时我还在档案处干着商标档案管理。一天,时任商标局常务副局长李必达找我,想调我去法律亊务处工作。对此,我没有思想准备,只是感到从商标档案转岗到商标法律跨度大,但又不好意思当面拒绝领导的好意,就婉转地说出了自己的考虑。
我的想法是,如果能有机会了解和掌握商标审查业务可能对以后做好商标法律工作会有更大的帮助。没想到话音刚一落,局长当即表示新成立的服务商标处需要人手,这使原本以为不可能的事情成为了可能。这样,我就幸运地成为服务商标处最后一个到位的新兵。
入职10年了一直呆在档案处,感觉自己就像一块已经被挤干水份的海绵,“改行”当上审查员,对我这一“门外汉”透着一股新鲜劲儿。当时处里已经出版了两本书,一本是黃皮《服务商标常识》,一本是绿皮《服务商标注册申请须知》。服务商标审查处这种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吃螃蟹”的精神不禁令人啧啧称叹,也使我肃然起敬。
正当我准备恶补这方面知识时,没想到屁股还没坐稳呢局长又找上门来,说马上要召开新闻发布会,需起草局领导的讲话稿。当时全处正在外地办服务商标培训班,绝大多数人都有授课的任务,在单位“看摊儿”的只有我,这一“光荣任务”自然落在了我头上。
刚一听到这件事我的脑袋都大了,连连叹息自己的“命”真好,这等“好事”怎么就偏偏就让我赶上了。好在当晚“铃铃”的电话声响起,处长温暖的话语鼓励了我,还幽默地调侃了几句,让我紧张的心情舒缓了些许。
撂下电话,我慢慢地静下心啃完了新编写的“两本书”,还学习了几篇之前局领导的讲话。在“爬格子”的时候,力图领会领导意图,尽量提高思想站位,从宏观视角把服务商标的声音传递给社会的公众。时至今日写的是什么早已忘得一干二净了,只是依稀地记得受到了肯定和表扬。我想,这也是对服务商标审查处的褒奖,因为我从集体的智慧中汲取了充足的养分。
过渡期服务商标审查拉开序幕
1993年6月29日,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日子。这一天,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时任局长刘敏学向全社会郑重宣布,自1993年7月1日起商标局开始受理服务商标注册申请。继服务商标新闻发布会之后,1993年7月1日受理服务商标的注册申请拉开了序幕,时任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杨培青为服务商标受理揭幕式剪裁。
为方便市场主体申请注册服务商标,按照当时《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服务商标从第35类至42类,共涵盖8个类别,主要包括广告、保险、建筑、运输、电信、材料处理、教育、餐饮等服务项目。1993年服务商标工作开始起步,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经历了“三步走”的发展阶段: 
第一步是筹备阶段(1993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服务商标在我国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尽管国际上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借鉴,但各国有各国的国情和做法,没有现成的模式照搬和照抄。商标局服务商标处曾先后到国内部分省市和国外一些国家进行调研、考察,在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找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路子,为服务商标注册和保护顺利开展做好了前期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步是过渡期阶段(1993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为保证服务商标授权工作合法、合理和公正,1993年7月1日至9月30日定为过渡期,在此期间的服务商标申请视为同一天。据统计,商标局受理服务商标前十名的企业是:广州白天鹅宾馆、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化金陵石油化工公司、广东白马发展总公司、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四通集团公司、绍兴咸亨酒店、小绍兴酒家、钓鱼台国宾馆以及美国麦当劳公司。
第三步是实质审查阶段(199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商标局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审查服务商标申请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是否与在先使用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事实上,在过渡期期间提交的服务商标申请,大部分是在1994年年底审查完毕,并于同年7月开始陆续刊登商标公告。
新修改的《商标法》为服务商标注册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服务商标从此登上了时代的大舞台。这一序幕的拉开,为市场主体寻求商标法律保护敞开了大门,为商标工作向纵深迈进奠定了良好开端,也成为促进第三产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与预测服务商标申请相去甚远
据官方发布的数据,1993年7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商标局共受理服务商标申请1.5万件。其中,在过渡期受理的服务商标申请1.2万件,包括台湾地区的国内注册申请7513件,占64%,国外39个国家和地区注册申请4146件,占36%。
九十年代初我国产业结构正在逐渐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是第一、二产业地位相对下降,第三产业比重正在迅速上升,为开展服务商标注册和保护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商标局受理服务商标态势良好,国内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国际信托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及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等重磅企业均申请注册了服务商标。
事实上,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服务商标的保护,如日本自1994年4月开始受理服务商标,仅半年时间受理服务商标申请13.9万件。相比之下,我国的服务商标注册申请与之前商标局预测的4万件申请相去甚远,与发达国家和地区还有不小的差距。
感受之一是区域分布不平衡。由于我国投资环境的正在不断改善之中,加上国外企业自身商标意识比较强,国外服务商标申请占到申请总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台湾地区台商积极性较高,占申请总量的11%;大陆沿海、开放地区的申请量普遍高于内陆省份,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省市。
感受之二是行业分布不平衡。申请注册的服务商标主要以传统的饮食业为主,如餐饮、广告、娱乐等,而具有上升趋势的产业如通信、金融、咨询等服务比较少。这表明虽然第三产业发展势头良好,但餐饮业等传统行业仍居主导地位,优化第三产业结构特别是提高服务商标意识是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感受之三是计划经济束缚手脚。由于过去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第三产业在不同程度上具有“官办”或“半官办”的色彩,如旅游、交通、建筑等服务项目。有的企业虽名气大且占据行业龙头,但因行业垄断对服务商标申请的积极性不高,还有一些企业根本不知道“服务商标”这回事儿。
感受之四是服务商标意识不强。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加上在过渡期内的服务商标注册申请视为同一天申请,有些申请还需提交相应的使用证明,致使一些企业认为注册不注册服务商标没有多大的区别,因而错过了申请的时机。
服务商标意识有待进一步唤醒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我国第三产业尚不发达,服务商标也刚刚开始兴起,仍处于起步的阶段。为扩大服务商标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商标局和《中国信息报》联手,自1991年8月22日起开辟专栏,陆续向读者推出这方面的文章,向社会各界宣传服务商标,并呼吁给予服务商标应有的法律地位。
受此启发,为使更多的企业知晓服务商标,我萌生了跟踪报道服务商标的念头,这一想法得到了处里的支持,并相继在各报刊发表了几篇“豆腐块”文章。在审查工作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天津立达(集团)公司的服务商标理念引起了我们的关注,主要是听说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对“立达”商标颇有研究和造诣。
带着感兴趣的问题,1994年4月受命前往天津立达(集团)公司,并有幸采访了该集团公司老总葛子平。一提起公司的“立达”商标葛总一下子就打开了话匣子:“立达”商标由文字“立达”、汉语拼音“L”和“D”以及英文“LEADAR”组成,“立”代表立大志,“达”代表展宏图。公司注册“立达”服务商标可以受到法律保护,更好地提高和保证服务的质量,不断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使“立达”商标早日走向世界。
这一趟不虚此行,葛总实干家与学者兼备的风度和气质特别是他对“立达”服务商标内涵的理解,给我留下了十分深刻的印象。在这次专访结束后,在撰写的《“立达”商标:腾飞的翅膀》的文章中还专门加上“这是天津立达(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葛子平等三人创业时带有超前的观念......,”的表述,并在报刊媒体上发表。这篇报道旨在向社会宣传服务商标,不断提高市场主体服务商标的意识。
透过“立达”商标这一案例,让我们从中看到了当年服务商标“萌芽期”注册申请的缩影。随着我国的对外开放特别是《商标法》的日益宣传和普及,服务商标意识不断得到提升和加强。许多企业已经越来越认识到中国的服务业要站住脚跟就要苦练内功,提高自身服务质量和商标信誉,而服务商标在其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一转眼20多年过去了。1993年服务商标刚刚开始起步,尽管它还很弱小,但这一新生事物犹如一颗种子生根发芽,显露出勃勃的生机。经过精心培育,服务商标这一幼苗已经长成一颗枝繁叶茂的参天大树,并结出了丰硕的果实。回望和珍视这一路走来的历程,对续写商标工作未来与发展或许会有裨益和帮助,我想这也是人们的共识。
作者:杨萍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原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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