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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假冒商标非法牟利不可为

阅读量:3698084 2019-10-23



导读食品安全问题,绝对不容忽视。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假冒注册商标、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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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听老乡说假冒名牌酒销往外地赚钱快,于是,她跟丈夫孙柱商量制作假酒赚钱。之后,他们在当地郊区租了一个大院,联系了一家生产散装白酒的小酒厂,在网上购买了灌酒器、压盖机、贴标机等工具,并找到一个专门送瓶盖、标签、纸箱的送货人员,又通过老乡联系了市场和网上销售渠道,准备大干一场。
 
因为人手不够,王丽说服表姐陈红记为她打工,约定每月支付给她4500元钱工资。三人分工明确,陈红记负责将散装酒灌装到假的牛栏山酒瓶中;王丽负责给酒瓶封盖并粘贴商标以及将酒瓶包装成箱;孙柱负责购买原料并对外送货、销售,有时间时也会帮忙将灌好的酒封盖、贴商标、包装成箱。
 
王丽夫妇主要生产牛栏山42度和52度两种白酒,售价为37元、38元。按每箱约8元利润、平均每天销售80箱计算,他们每个月会有20万元左右的非法收入。
 
一天凌晨,警方突然来到王丽和孙柱租住的院子,把正在忙碌的王丽、陈红记等人抓获归案。从公安机关起获的账本以及相关证人证言可知,在短短两个多月的时间内,王丽夫妇非法获利达37万余元。最后,检察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王丽等人提起公诉。
 
接受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致诚公益律师为王丽提供了法律援助。
 
在查阅案卷、会见当事人并充分沟通后,律师提出了辩护意见:一是王丽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除了酒精度不合格以外,未造成消费者伤亡后果;二是王丽的认罪态度很好,被抓获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三是王丽的主观恶意不大,其主要是为了供养家庭,与那种单纯追求物质享受、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有本质区别。
 
法院认真听取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王丽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王丽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处王丽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此外,孙柱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因为陈红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听到判决结果后,王丽肠子都悔青了。她说,今后一定要老实做人,通过勤劳致富,违法犯罪的事情,绝对不会再碰。
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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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律师提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见钱眼开去做违法的勾当。 
北京致诚公益律师 于旭坤
来源:法制文萃报
编辑:李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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