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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19岁大学生被支付宝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元”

阅读量:3671014 2019-10-22




西安某高校19岁大学生小李称,今年5月16日自己的手机丢失,支付宝内2550元现金余额及500元花呗余额被盗刷。
支付宝按照“一案先赔”的原则,在案情未清楚前向小李支付了3050元赔偿金。

6月22日,小李通过“人脸校验”方式在声称丢失的手机上重新登录支付宝账户,引发支付宝后台数据异常警报。
随后两个多月的时间内公司技术人员对异常信息进行了核验,并将小李告上法庭。在一系列证据面前,法官发现小李所说的话前后矛盾、漏洞百出。
法院审理查明
在李某案涉支付宝账户发生“盗刷”事件当天,该账户发生了五笔支付交易,其中前两笔交易李某认可系其本人操作支付,后三笔李某称系手机丢失后被他人“盗刷”。数据记载,当日五笔账户交易登录支付宝app的手机IMEI码均为※※※※58758,且五笔交易均通过密码验证方式完成支付,期间还通过验证原支付密码方式对原密码进行了修改,表明前述支付交易均在同一设备完成,设备持有人同时知悉账户支付密码。
李某当庭解释称,其手机并未丢失,而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同学拿走,由同学使用其手机、账户、密码代为进行支付、交纳就业安置费,由此产生支出,其事先完全不知情。
但该解释明显具有不合常理之处,同学拿其手机代为交费,不可能长时间将手机占为己用而不予归还,也不可能在交费后不将交费情况予以告知,亦不可能在进行支付后,私自对账户支付密码进行修改,更不可能在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不予澄清。另外,支付宝交易数据显示,所谓“盗刷”的三笔交易的收款人均为个人,也明显不符合学校交费的交易模式。
通过对支付宝系统数据反映的账户操作情况进行分析可知,在李某申请账户“盗刷”事件前后,该支付宝账户存在与李某报案陈述相互矛盾的异常操作,李某存在谎报账户被盗、虚假申请赔偿的行为,违反双方签订的《支付宝服务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应对侵害支付宝服务系统、数据的行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故对支付宝公司主张的1元损失赔偿及因维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由被告李某承担的诉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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