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赞助商广告? ——
安远县市监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充分利用典型案例进行释法说理即“以案释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转变普法宣传教育方式,注重弘扬法治精神,以“身边人讲述身边事,身边事影响身边人”的方式引导全民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全面推进安远县法治市场监督建设。
1
某超市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一、案情介绍 2019年8月30日,安远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有“海之蓝”等字样的洋河蓝色经典系列白酒13瓶。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人员鉴定,并出具了编号为苏洋鉴:(Y20190001713)产品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上述白酒的生产日期、批号、包装材料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属假冒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
安远县市监局于当日对某超市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某超市于2018年3月份,从赣州市贸易广场某商家处采购进外包装上标明“海之蓝”洋河蓝色经典系列白酒3件共18瓶,净含量:480ml,酒精度52℃vol,生产厂家: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价格126元/瓶,销售价格138元/瓶。
截止案发时止,某超市经营的“海之蓝”洋河蓝色经典系列白酒,已售出5瓶,库存13瓶,某超市的违法经营货值2484元。
2019年9月25日,安远县市监局对某超市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海之蓝”洋河蓝色经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3瓶;2、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元整上缴国库。
二、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三、法律依据 某超市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进行处罚。四、典型意义 市监部门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行政部门,必须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在本案中,安远县市监局对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了查处,有力的保障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来源:安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