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行业动态    上海法学界研究手机支付出现的犯罪问题

上海法学界研究手机支付出现的犯罪问题

阅读量:3648695 2019-10-21


本报讯(记者孔令泉) 近日,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举办“移动支付背景下侵财犯罪司法认定”研讨会,对这一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深入研讨。
与会专家学者在探讨非法转移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绑定银行卡内资金行为定性这一议题时,围绕“行为构成诈骗还是盗窃”“机器能否作为被欺骗的主体”“非法转移行为中谁作为被害人”等焦点展开讨论。
来自检察院的专家指出,他们在实务中对该类案件倾向于不区分资金的来源而整体认定为盗窃罪。而从审判实践来看,法院则更倾向区分资金来源不同而分别定罪,亦即,如果既转移了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又转移了绑定的银行卡内的资金,应予数罪并罚。该专家认为,根据资金来源区分犯罪会带来一个问题:支付宝或微信钱包内的资金和绑定的银行卡内的资金均未达到入罪标准,合起来则达到入罪标准,是否可以定罪。
对此,与会专家学者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此类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另有意见认为,获得密码等信息资料的行为不是刑法上的取财行为,因而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决定性,不能因存在盗窃手段就整体认定为盗窃罪;此类案件中主要行为手段是“骗”,因而宜认定为诈骗罪。此外,还有专家指出,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竞合,应择一重罪处断。
与会专家学者还探讨了盗用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申请借款行为定性问题,围绕“该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该情形下被害人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有专家指出,定诈骗还是盗窃除了考虑是秘密窃取还是陷于错误认知主动交付之外,还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对被害人的人身危险性,相较于诈骗,盗窃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对人身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也有专家认为,对于涉及三方主体的行为,关键之处在于界定被害人的归属。所谈论的案例中,所贷资金由被盗用者账户内的资金及时归还,银行没有任何损失,不是被害人,因此定贷款诈骗罪是不合适的。相似的观点认为,此类行为要考虑到底侵害了谁的财产所有权,如果行为侵害了非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相反,如果行为人侵犯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财产所有权,则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或者贷款诈骗罪。
在探讨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错误转账他人,对方拒不返还行为的定性问题时,与会专家学者较一致认为,这本质上是个不当得利问题,不当得利者对财物的占有,不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因而拒不返还的,不构成犯罪。
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孙万怀教授指出,本次研讨会选定的主题聚焦明确且新颖,开展深入研讨不仅有利于财产犯罪理论的深化,更能够助益司法实践。虽然与会专家学者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分歧意见,但相关研讨为司法实务部门未来办案提供了一定的思路或方向。

在线QQ咨询,点这里

QQ咨询

微信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