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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一男子盗窃工地钢管扣件,五天后落网!

阅读量:3645427 2019-10-21



偷钱包偷手机偷电动车蟊贼
见得多了
但偷盗工地钢管扣件的小偷
倒不常见!
近日,
在宣恩县某工地
张某便盯上了工地里的钢管扣件!
???
01案件回顾
2019年4月4日至4月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驾驶小轿车至宣恩县工地,在工地内盗窃作案3次,盗窃价值人民币2012.50元的脚手架钢管扣件共计575个。
?2019年4月4日20时许,张某将白某放在三号工地工具棚内的脚手架钢管扣件79个盗走,销赃得款人民币200.00元。
?2019年4月6日3时许,张某将白某放在三号工地工具棚内的脚手架钢管扣件496个盗走,销赃得款人民币1240.00元。
?2019年4月9日20时许,张某在工地内意图实施盗窃,因门卫姚某赶到现场而离开。
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02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酌定从轻处罚。2019年4月9日,被告人张某着手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要求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坦白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脚手架钢管扣件共计575个,依法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已返还);违法所得1440元,其中侦查机关宣恩县公安局已经扣押6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840元,上缴国库。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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