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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两人用泥土冒充亲人遗骨造假坟墓,骗取征地补偿款被判刑

阅读量:3645421 2019-10-21


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蒋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被告人蒋某珍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蒋某、蒋某珍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发还给被害单位某置业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23日,某置业有限公司通过招拍取得某村部分国有土地,利川市经济开发区在对该土地进行征地登记清表时,漏算了被告人蒋某位于该村一组小地名“茶树林”旱地处(该处在征地范围内)的坟墓一座。被告人蒋某珍得知后,与蒋某商议将位于蒋某珍小地名“王家场”旱地(该处未在征地范围内)里蒋某姑奶奶的坟墓迁至“茶树林”旱地处,与之前漏算的坟墓一起上报,后两人准备迁坟时未找到蒋某姑奶奶的坟墓,便用土坛子装了泥土冒充尸骨,并将该土坛子埋葬在“茶树林”旱地处。随后蒋某找到该村村主任,告知其“茶树林”旱地内在征地清表时漏算了两座坟墓,要求补偿两座坟墓征地款。
2017年12月,某置业有限公司在该土地上准备进行二期工程开发,因土地遗留问题未解决,为使工程项目顺利进行,该村村主任便将蒋某漏算坟墓一事与其他土地遗留问题一同上报给某置业有限公司,后经该村村委会、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蒋某三方签订坟墓迁移协议,某置业公司补偿蒋某两座坟墓征地款共计12000元,其中由蒋某、蒋某珍伪造的假坟墓征地补偿款为6000元。
审理认为
利川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蒋某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蒋某珍经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主动退赃,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对被告人蒋某、蒋某珍在本案中的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发还给被害单位,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利川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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