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声明:本文素材全部来源于媒体公开资料,未经作者核实。因此,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
今天上午8点多,国内媒体纷纷报道:“正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重组的贾跃亭,在其破产文件中披露了:今年10月11日,其妻子甘薇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申请离婚,该案状态显示为审理中。”
(图片来源:网易财经)
报道一出,有舆论分析:“贾跃亭申请破产,甘薇申请离婚,这是双重切割、技术性离婚。”这样的观点,在炒股敢死队队长徐翔离婚案中,也似曾相识。在徐翔案件中,应莹(徐翔之妻)可以通过离婚实现夫妻财产切割,把家庭财产、合法财产从徐翔百亿债务泥潭中拔出来,实现“罪与非罪”的切割,这是所谓技术性离婚的目的。明月律师曾写过《“私募一哥”徐翔离婚后背后 | 明月说法》以及《“私募一哥”徐翔离婚案再起波澜 | 明月说法》两篇文章详细加以评析。
贾跃亭在美国进行的“个人破产”程序,并非是单纯的破产清算。在美国六种破产方式中,贾跃亭选择了比较特殊“个人破产重组”,这意味着,如果“天”能助贾,贾还是可以东山再起的,“下周回国”不是梦。应该说,贾跃亭的操作,是技术性破产。
至于甘薇(贾跃亭之妻)此时提出的“离婚”,是不是“技术性离婚”?因媒体公布的信息太少(离婚案件依法可以不公开审理),明月律师暂时难下定论。但不容否认的事实是,美国破产需要技术,中国离婚诉讼也需要技术。之前一直在国内力挺夫君贾跃亭的甘薇,如今悄然提出离婚诉讼,这波操作还是漂亮的,当然后续的法庭审理也非常重要,当然需要极强的诉讼技术。
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明月律师仅从“家事法”角度,对甘薇起诉贾跃亭离婚案件,作简要分析如下:
「贾跃亭人在美国,为什么由成都法院受理离婚案?」
一般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处理的: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去起诉,离婚案件亦是如此。因此,如果甘薇要起诉离婚,只能去贾跃亭住所地(山西老家?)法院起诉,但是贾跃亭人在美国(下周估计难以回国?),甘薇难道只能去美国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贾跃亭长期在美国,本案又是离婚案件(身份关系的诉讼),甘薇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自己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甘薇可以在自己的户籍地址法院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需要当地居委会等组织开出经常居住证明)提起离婚诉讼,不需要跑到美国去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离婚案件需要本人出庭,贾跃亭必须回国应诉?」
一般民事案件,有了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的,原、被告本人都可以不用亲自出庭,但是离婚案件除外。有人说,离婚案件,情感太丰富,当事人的身心状态甚至面部微表情,会给主审法官更多的信号以参考。究竟离不离婚?究竟想不想要孩子?法官需要当面听到本人的回答,才能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判决。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法条留了一个“活口”(却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根据明月律师对贾跃亭的观感,其找出几十个“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情况”,应该不是难事。因此,对于这个离婚案件,贾跃亭完全可以聘请一个国内的律师代理(一般代理,非特别授权),再把“不能出庭”的理由整理成一份书面文件,通过公证认证的方式邮寄给离婚案件的主审法官,离婚案件正常推进应无大碍。
「如何看待贾跃亭在美国的“个人破产”案件?」
相比美国的破产法,中国只有“半部”《破产法》,即:只有企业破产法,而没有个人破产法。个人“资不抵债”(不管原因如何),是没法申请破产的,似乎只有做一辈子“老赖”了。当然,近期深圳传来重磅消息,中国可能采取在深圳等地采取“地方立法”的方式,试点“个人破产”制度,给“诚实而不幸”的当事人,以重新做人,甚至“东山再起”的机会。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如果贾跃亭也是“诚实而不幸”的当事人,今后可以考虑在中国申请个人破产。但显然,他等不及了(估计债权人也等不及了)。纵观美国官方公布的一百多页申请破产文件,贾跃亭把自己的全部家当(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各处房产、股权、银行存款、个人衣物、甚至是一只贵宾犬等)全部罗列了,当然也罗列了更多的债权人信息,通篇读下来只有一个结论,不破产确实不行了。看上去,贾跃亭对美国的法庭是非常诚实的。
(来源于:dm.epiq11.com)
如上所述,贾选择的“个人破产重组”,在操作层面,就是把其名下的核心资产(如法拉第未来的控股母公司Smart King股权「FF」)放入一个依据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成立的债权人信托下面,由按信托协议任命的受托人和债权人委员会共同管理该信托财产,信托受益人就是贾原先的债权人。贾跃亭这样做(而没有直接拍卖清算拉倒),说明他在穷尽美国法律赋予他的救济手段,也说明他对信托财产将来(通过升值)偿还债务是有信心的,当然更说明他对自己力挽狂澜的能力是坚信不疑的。
(来源于:dm.epiq11.com)
再从资产配置的角度来看,贾跃亭所提交的申请破产文件之日中明确载明,其既没有预期信托利益,也没有预期的保险收益。从财富保护与传承的角度来看,贾跃亭既没有保险,也没有信托,这样的家庭资产配置是失败的。当然,也不排除贾在过去这几年已经完成了“乾坤大挪移”。之前爆发的贾跃亭7500美元家族信托文件事件,真相仍扑簌迷离……
(来源于:dm.epiq11.com)
「贾跃亭在美国的“破产”,对甘薇在中国的离婚有何影响?」
从家事法角度来看,贾跃亭先生提交的破产申请文件对甘薇在中国的离婚案件也是有影响的:
「夫妻共同债务」甘薇被贾跃亭列为了“共同债务人”,在贾跃亭所填写的美国法庭的破产文件中,其认为之前与妻子甘薇居住在“community property territory”,甘薇是其“codebtor”(共同债务人)。或许,甘薇在中国的家事法庭,应该会对此提出异议,就像小马奔腾案金燕目前正在为2亿夫妻共同债务抗争一样。
明月律师认为,更大的可能,是通过贾跃亭美国的破产程序,隔离对外债务。再通过中国的离婚程序,切割对内债务。破产和离婚完成后,贾在美国的限制被解除,可以大展拳脚;甘在中国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被解除,甘在中国也可以继续帮(前)夫君发声,而无后顾之忧!
「抚养和赡养」在填写破产文件时,贾跃亭认为,其有老人需要赡养,每月5000美金,还有3个需要抚养的孩子,分别是两个四岁的女儿和一个三岁的儿子,每月37000美金。于此同时也披露了其分别于今年2月、7月两次向甘薇支付的合计510,000美金的family support的费用。
鉴于此,甘薇在中国的离婚案件中,必然会提出三个孩子的“抚养费”之诉讼请求,贾跃亭在美国披露的破产文件,也客观上提供了一个参考金额。当然,如果贾和甘能够更多的为三个孩子考虑,也可以互相达成一个关于更高抚养费金额的合意,并通过中国法庭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方式固定下来。有了这样的法律文件,其在美国的破产程序中,也可以为三个孩子争取更大的利益,哪怕这是“牙缝里省下来的”。
考虑到中国并无法定的夫妻“赡养费”(alimony)制度,如果适用中国法律,即使甘薇提出主张,成都法院恐怕很难做出处理。当然,如果离婚双方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2条的约定,自行达成离婚“适当帮助”的协议,还是符合美国法律下“family support”之范畴的。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贾跃亭的起落,有着明显的时代烙印,是某一类特殊创业者的缩影。对于这类群体,一旦创业失败,家破人亡(此处的“亡”,指离去或死亡)屡见不鲜。小马奔腾案尚未终结,徐翔案激战尤酣,如今的贾跃亭,能否又能逃脱宿命?太史公认为,历史人物的命运,有“天”的因素,也有“人”的因素。作为同一时代的旁观者或见证者,明月律师无力“究天人之际”,但不妨呈一家之言,止增笑耳。
(完)
▼往期精彩回顾▼世界首富是怎么离婚的?
海航王健意外身亡,巨额财富如何传承?
法律人的“人身风险管理”
丁石孙校长的遗嘱
所有离岸信托遇劫?
人财两全的选择
“姐夫变丈夫”:公众公司的“家事信息”披露义务
最高法院传佳音,财富律师大可为
“小马奔腾案”的法律分析与解决之道
▼ 原创文章分类检索请回复关键词 ▼【婚姻】【财富传承】【资本市场与财富管理】【涉外家事】【信托】【监护】【慈善】【团队简讯】【法治动向】【自书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