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行业动态    南部籍女子卖淫后敲诈嫖客,被​逮捕并起诉

南部籍女子卖淫后敲诈嫖客,被​逮捕并起诉

阅读量:3887122 2019-10-28


被告人贾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村**组,暂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镇**村**组**号。2006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5年4月因减刑提前释放;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崔某乙(另案处理)、魏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在逃)拉拢贾某某等负责卖淫,多次事先在(非南部)各酒店宾馆内散发招嫖卡片,引诱被害人电话招嫖,在电话内谈妥嫖资后,安排或接送卖淫女至被害人所在宾馆房间内进行卖淫,待卖淫结束后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图据网络具体如下:1、2017年8月4日凌晨,贾某某伙同崔某乙在酒店内,以上述方式,敲诈被害人孙某甲人民币1200元。
2、2017年8月2日凌晨,贾某某伙同崔某乙在宾馆内,以上述方式,敲诈被害人谈某某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贾某某、郭某某、董某某、于某某分别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贾某某、郭某某、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在线QQ咨询,点这里

QQ咨询

微信服务号